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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業經109年8月5日邀集提案人及協辦機關會談,最終仍無法達成共識。 2、本局於109年8月28日函請民政局提送109年9月份【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預算組】工作會議協調。 3、本局將配合會議紀錄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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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局業於109年9月23日邀集提案人及2位委員(洪委員德仁、單委員柏堯)辦理說明會議,會議決議為:因本案除涉及文化局權管外,另涉及建築法、田園城市等權管機關,經出席委員建議,請本府民政局邀請本案協辦機關產業發展局、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並加邀工務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本案提案人出席 109 年 10 月 19日辦理之109 年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工作會議,列為第一案,以利進一步說明溝通討論。 2.本局於109年10月19日【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第9次工作會議】因本案提案人未參與該次會議,並採會後會方式針對9月23日與提案人之說明會議向委員報告,經主席口頭裁示,本案後續提報110年度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第1次工作會議討論後續辦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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