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 4 |
案內施作地點為國有財產署、新北市及本市共有土地,目前國有財產署為主政機關,現土地遭占用,故無法達成共識,將提送本府公參會參與預算組工作會議討論及解決。
|
一、經提報108年11月20日第9次本府公參會參與預算組工作會議,裁示:因本案涉及遭佔用之土地係屬國有財產,且國有財產署排佔期程難以拿捏,請水利處偕同本組委員與提案人溝通,本案先行結案,俟排佔後再由水利處執行後續事宜。 二、本處已於108年1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偕同本府公參會參與預算組洪委員及陳委員與提案人溝通,但提案人表示國有財產署辦理排占期程過於冗長,堅決要求由本處辦理排占事宜。 三、復經提報108年12月16日第10次本府公參會參與預算組工作會議討論,裁示為本案於提案審議階段未充分揭露相關產權資訊,經委員現場勘查確實涉及國有地排占問題,排占期程亦無法估計,適法性確有疑義,故本案先予以結案,惟後續排占問題仍請水利處依法處理。 四、經108年12月23日第4次本府公參大會同意結案。
|